答:同居一般是指異性之間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在一起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如果雙方都未婚而在一起長期居住的,法律并無禁止,也不提倡。但對于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仍與其同居的行為,則為法律所禁止,甚至有些行為還可能觸犯法律,如重婚罪、破壞軍人婚姻罪等。而通奸一般泛指有配偶者與第三者出于自愿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其中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仍與其同居的行為就屬于通奸,只是兩人都是未婚者而自愿發生性關系的行為不能稱為通奸。
至于你問二者各應承擔什么責任,這還得區分情況來說。如果通奸或者同居的行為構成重婚罪或破壞軍人婚姻罪的,則要受刑罰處罰。若二者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則有配偶的一方在要求離婚的同時,可以向自己的丈夫或妻子請求損害賠償,但無權向另一方要求賠償,其只能受道德的約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第二十九條規定: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