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囑公證是什么如何辦理
遺產公證,即由各公證機構依照立遺囑人之請求,依據法律規定,對遺囑人設立遺囑行為予以證實其真實性及合法性之服務。
公證遺囑流程包括:
1.立遺囑人提出申請:
該申請必須由立遺囑人親自向其居住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交,不可代為處理;
2.公證機構受理申請:
接收到立遺囑人的申請材料后,公證機構應當進行相應審核和核實;
3.對遺囑進行審查:
主要關注遺囑人有無完整的行為能力,遺囑內容是否符合相關法律規定,遺囑人生前對于遺囑中所處置的財產是否具有所有權以及遺囑人的意愿表達是否真實等方面;
4.經過嚴格審查之后,如果公證員認為可以出具公證書的,則會草擬公證書并將其連同相關檔案資料上報審批部門;
5.遺囑公證書自批準日起正式生效;
6.領取已生效的公證書。
《遺囑公證細則》第五條規定,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
遺囑人親自到公證處有困難的,可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請求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指派公證人員到其住所或者臨時處所辦理。
二、遺囑公證是否子女都要到場
關于遺囑的公證事宜,實際上并無明確的規定要求所有子女必須共同在場見證。
當遺囑由當事人親自筆錄完成后,便可直接前往公證機構進行相應的公證處理。
《公證法》第二十六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公證,但遺囑、生存、收養關系等應當由本人辦理公證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