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間的扶養規定有哪些
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扶養指的是對社會關系中的“弱者”所發生的經濟供養和生活扶助。法律意義上的扶養指的是親屬間的撫養。從廣義上來說,其泛指特定親屬以及夫妻之間根據法律的明確規定而存在的經濟上相互供養、生活上相互扶助的權利義務關系。狹義上的扶養專指平輩親屬以及夫妻之間依法發生的經濟供養和生活扶助權利義務關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條
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二、夫妻間的離婚手續是哪些
協議離婚手續:
(1)申請。當事人協議離婚時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2)審查。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
(3)登記。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經過審查后,對符合的離婚申請,予以登記并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
起訴離婚手續: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后,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托偵探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準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三、夫妻間的債務怎么界定
夫妻之間借款有效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借款協議訂立的時間是:婚姻存續期間。
(2)借款的目的是用于借款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于個人事務。
(3)是以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出借的。
(4)離婚時,這筆借款的處理按照借款協議中約定的方式進行處理。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婚內夫妻之間借款有按民間借貸處理,還是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這樣的爭論,在法院審理中會考慮以下方面確定:
(1)是否實際發生了借款的事實,如僅書寫了借條而無實際借款行為,則借款關系不存在。此種情況常發生在夫妻間玩笑時所寫,此種借條本身不具備法律效力。
(2)實行夫妻分別財產制的婚內借款。夫妻雙方可以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屬與支配,該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因此,對于實行分別財產制的夫妻婚內借款,借款人需要全額償還借款本息。
(3)實行夫妻共同財產制的婚內借款。因借款來源系夫妻的共同財產,在無其他約定的情形下,應按照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在離婚時由借款人向貸款人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50%。
(4)婚內的借款屬于貸款人婚前個人財產。因一方的婚前財產屬于其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故借款人應全額償還借款本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二條
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者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以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